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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工须知条例

栏目:政策法规    发布日期:2015/8/6   
 

一、义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(1)热爱孤残儿童,致力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。
(2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有照料、教育孤残儿童的能力。
(3)有良好的行为品德,无任何不良记录。
(4)未患有医学上认为对儿童健康成长有影响的疾病。
(5)三个月以上每天8小时义务工作时间(周末除外)
二、义工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
(1)义工申请(个人简历、做义工目的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)。
(2)单位、学校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工作、学习情况及有无照顾、教育儿童能力等情况证明,或者具有相关护理、医疗、康复、教育等专业资质证明。
(3)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,包括常规体检、血常规、甲肝、乙肝两对半、肝功。
三、义工资格申请程序:
(1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
(2)根据社工科要求,择期面试。
(3)办理义工登记。
四、注意事项:
(1)未经中心同意,不得私自携带任何录音、录像设备。
(2)每次到中心工作必须佩带义工卡,并到指定的班次报到。
(3)勿带贵重物品到工作地点,一旦遗失概不负责。
(4)患病(如感冒等)一律休息。
(5)服从社工科工作安排,不得私自调换工种和工作时间。
(6)若要终止义工,应提前5天告知社工科,到期向社工科交回义工卡。

(7)遵守中心规章制度。
(8)对违反上述事项的义工,取消义工资格。
(9)因中心内条件有限,不提供食、宿。